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于1997年1月22日、2月1日先后在证券时报上刊登的199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补充公告,称本公司实现利润5.7亿元人民币,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后查明其中5.66亿元利润是通过欺骗手段虚列四笔“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获得的;增加的6.57亿元资本公积则是通过资产重组的形式采用非法的手段确认的。该公司当时聘用的会计等人按照董事长的指示,将上述的5.66亿元虚假收入和6.57亿元的资本公积列入1996年度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等财务报告中。不久,东窗事发,在股市中引起巨大震动。经过1997年2月28日罕见的、巨大的成交量之后,证券交易所突然宣布:“琼民源”于1997年3月1日起被停牌。股民损失惨重。一年多之后,中国证监会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对“琼民源”一案的处罚和判决结果。其中,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主要是:1将“琼民源”原董事长等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琼民源”处以警告;2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琼民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主要是:判处原董事长有期徒刑3年,原会计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思考:请问该事件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了何种类型的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