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10辆汽车,贷款总价值500万元,甲公司先预付车款的20%,即100万元,余下车款400万元在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并以10辆汽车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考虑如果甲公司私自将汽车转卖怎么办,便要求甲公司找一个有实力的公司担保。甲公司找到了丙公司,由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余欠货款提供担保,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乙公司交货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连续亏损,还款无望,但甲公司有对丁公司债权400万元,乙公司见丁公司的经营状况比甲公司好一些,三方协商,甲公司将400万元债务转移给丁公司。丙公司对上述事实毫不知情。半年期至,乙公司要求丁公司偿还400万元,但此时丁公司由于拖欠银行贷款无力清偿,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于是,乙公司找到丙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知道债务已经转移给了丁公司后,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