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场工程建筑面积22800m2。通过招投标程序,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5244万元,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合同工期400天。施工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发包方未与总承包方协商便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工程必须提前60天竣工。 事件二:总承包方与没有劳务施工作业资质的包工头签订了主体结构施工的劳务合同。总承包方按月足额向包工头支付了劳务费,但包工头却拖欠作业班组两个月的 工资。作业班组因此直接承包方讨薪,并导致全面停工2天。 事件三:发包方指令某部分工程变更,并及时办理了合法变更手续,总承包方施工三个月后工程竣工。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时追加设计变更增加费用43万元,发包方以固定总价包死为由拒绝签认。 事件四:在工程即将竣工前,当地遭遇了龙卷风袭击,本工程部分遭到破坏,现场临时装配式活动板房损坏。总承包方报送了实际修复费用51840元,临时设施及停窝工损失费178万元的索赔资料,但发包方拒绝签认。 问题: (1)事件一中,发包方以通知书形式要求提前工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作业班组直接承包方讨薪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发包方拒绝签认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违约?说明理由。 (4)事件四中,总承包方提出的各项请求是否符合约定?分别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