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6年7月2日,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出卖。7月20日,还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为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帮忙。在收到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调离了公安机关,因“事实一”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送钱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