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1 日,甲公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次购进了三台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 A 、 B 、 C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款项 100000000 元,增值税额 13000000 元,另支付包装费 750000 元,增值税税额为 45000 元,全部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假定设备 A 、 B 、 C 均满足固定资产的定义及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 45000000 元、 38500000 元、 16500000 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在销项中抵扣,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要求: ( 1 )计算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 2 )计算设备 A 、 B 、 C 的价值分配比例; ( 3 )计算 A 、 B 、 C 设备各自的成本; ( 4 )做出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