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行车厂(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自行车,出厂不含税单价为280元/辆。 2019 年10月末留抵税额为3 000元,11月该厂购销情况如下: (1)向当地百货大楼销售自行车800辆,百货大楼当月付清货款后,厂家给予了8%的现金折扣。 (2)向外地特约经销点销售自行车500辆,支付运杂费8 000元,收到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4 454.55元。 (3)销售本厂2008年购买的自用机器一台,取得含税收入120 000元。 (4)当期销售自行车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50 000元,本月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60 000元。 (5)购进自行车零部件、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40 000元,增值税税额23 800元。 (6)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自行车零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 000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本厂直接组织收购废旧自行车,支出收购金额60 000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回答下列问题: (1)该自行车厂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2)该自行车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该自行车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器应纳的增值税。 (4)当月该自行车厂应纳增值税的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