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在某市新城区开设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为谋取暴利提供色情服务。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甲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体检和发避孕工具的措施。甲聘用乙负责保安,聘用丙协助管理卖淫妇女。甲还亲自介绍卖淫妇女向他人卖淫。营业初期,有丁等六名妇女卖淫,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引诱来卖淫。一次,出租汽车司机戊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娱乐场所,便给甲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查处。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1年6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患有严重的性病。据交代,他在1个月前被查出患有性病,但认为每次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曾数次嫖宿这个女孩。幼女已也指认,曾与嫖。对甲应以什么罪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