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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20×5年5月1日,甲公司以一项无形资产换入乙公司的一批产品和一项生产设备。换出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为800万元,已计提摊销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乙公司换出的产品的成本为180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3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万元,换出设备的账面原值为40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计提减值准备5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甲公司将换入的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交换中的增值税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假定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换入产品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分别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