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我国有外贸权的甲工厂与日本乙公司于200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日本乙公司购买甲工厂生产的一批工艺陶瓷,于2000年9月1日前交货;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另外合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均齐全。合同成立后,甲厂立即组织生产,不料同年7月发生特大涝灾,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厂于当年7月10日将有关部门证明灾情的文件及无法正常生产的公证材料通知乙公司,要求延迟5个月履行合同。日方于当年8月1日电告甲工厂,因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宣告解除合同。甲方认为日方擅自解除合同,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日方要求中方支付违约金。2005年4月,甲方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1.本案双方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本案应该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