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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1 】 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 年 11 月生产销售 A 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 2800 元/台,具体购 销情况如下: ( 1 )商场销售 1000 台 A 型手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 10 %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 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 3000 元; ( 2 )销售本企业 2015 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 120000 元; ( 3 )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 20000 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 17550 元; ( 4 )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 120000 元,增值税税额 20400 元; ( 5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 90000 元,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6 )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 30000 元。 已知:手机、设备、零配件、工具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 17 %,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为 11 %,纳税人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月抵扣, 2017 年 10 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 3000 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