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有关资料如下: 2×16年6月30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将自用的办公楼出租给A公司,租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8000万元,每年6月30日收取租金,2×19年6月30日到期。2×16年6月30日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60000万元,账面原值为70000万元,已的累计折旧为8000万元(其中2×16年1月至6月累计折旧为100万元),未减值准备。2×17年至2×19年的6月30日均收到租金。2×16年12月发生办公楼修理费用2万元。2×16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61000万元。 2×18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60800万元。为了提高办公楼的租金收入,甲公司决定在租赁期届满后对办公楼进行改扩建,并与B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完工时将办公楼出租给B公司。2×19年6月30日租赁协议到期,甲公司收回办公楼并转入改扩建工程。2×19年8月30日完工,支付工程款项9560万元,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为60万元。2×19年8月30日将办公楼出租给B公司。 计算:(1) 2×16年甲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中影响当年营业利润的金额;(2) 2×19年8月30日完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