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企业为国家鼓励类的高新技术企业,2014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6000万元,租金收入为120万元; (2)销售成本4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的增值税700万元,销售税金及附加76.6万元; (3)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费600万元; (4)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0万元、研究新产品开发费用100万元; (5)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向其他企业借款500万元,并按利率10%支付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 (6)营业外支出50万元,其中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向税务局支付2008年未纳税款产生的税款滞纳金2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的捐款10万元; (7)投资收益100万元,其中取得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20万元,取得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收益80万元(已在投资方所在地按15%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