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不遵守交通信号灯违法行为的执法管理,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某市交通支队要求:凡属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等情形,一律不得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对已录入信息系统的交通违法记录,必须完善异议受理、核查、处理等工作规范,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争议。根据上述交警支队要求,可以得出以下哪项
A.
有些因救助危难而违法的情形,如果仅有当事人说辞但缺乏当时现场的录音录像证明,就应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B.
对已录入系统的交通违法记录,只有倾听群众异议,加强群众监督,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争议。
C.
如果汽车使用了行车记录仪,就可以提供现场实时证据,大大减少被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的可能性。
D.
因信号灯相位设置和配时不合理等造成交通信号不一致而引发的交通违法情形,可以不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
E.
只要对已录入系统的交通违法记录进行异议受理、核查和处理,就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