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市甲、乙、丙三个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以从事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订立了公司章程,章程中的部分内容如下:拟成立的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定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甲以实物作价出资70万元,货币出资44万元,丙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于是,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存在了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协商后均予以纠正。2018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2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2018年3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光华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丁公司以货币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1名代表组成董事会。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设立。2018年4月,为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公司董事会决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2018年5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公司解散。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拟定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等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初步协议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5)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是否违法?如果违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解散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