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系统内公安、检察和法院机构这一现象的原因错综复杂,早在计划经济年代,铁路公安机构就已独立存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为配合全国性“严打”战役,整个铁路系统迅速组建起隶属于自己的三级检察院和法院,负责审理涉“铁”案件,形成了相对独立、封闭的司法机构体系。铁路系统长期政企合一,各铁路局及其以前所属的分局,早已成了企业性质。铁路系统的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实际在国有企业管辖下,又行使着国家治安、司法权力的机构,它们的人事、财政和物资装备等全然受着铁路企业和调度,是国家司法体系之外的“独立王国”。 这段文字主要谈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