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甲因病住院,在住院期间,甲感到时日不多,需要安排后事,便叫来妻子乙与好友丙,自己口述,两人同时记录,由丙整理后,立下遗嘱将所存的5000元人民币留给儿子孙女(5岁),其中1000元给儿子,另外4000元作为的教育费,其余财产由妻子处理,甲在遗嘱上签字盖章、按了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后来,甲想起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在场,于是又告诉找居委会主任戊见证。第二天,经过乙的说明,戊在遗嘱上签字并盖了章。甲在三日后去世,乙按照遗嘱付给儿子丁1000元人民币,但迟迟未把的教育费给她,2001年,丁夫妇离婚,将判给了其母亲,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按照甲的遗嘱付给教育费。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