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中国A公司(买方)与某外国B公司签冷轧卷板购销合同,该批冷轧卷板将用于生产电冰箱、空调器等夏季适销产品。合同约定:B公司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信用证方式。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合同规定开立了受益人为B公司的信用证。B公司也多次书面承诺按期交货。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A公司仍未收到B公司的任何关于货物已装船或延期装船的通知。7月3日,B公司向A公司发来传真,称因原订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开航,无法保证按规定的时间交货,要求A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A公司7月4日回复其传真。A公司于7月4日答复B公司,告知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B公司将价格下调10%,否则将告撤销合同。但B公司没同意A公司的要求,并要求A公司答复接受其延缓信用证期限的请求,否则将货物出售给别的客户,A公司遂于7月5日正式函告B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A公司是否可以采取告撤销合同?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