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和C信托投资公司拟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D基金”)。上述发起人拟定的设立D基金的有要点如下: (1)D基金的基金单位拟定为8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份发行价格拟定为人民币1.02元。基金的募集期限为6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在6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达到人民币6亿元,该基金即为成立。 (2)D基金的存续时间为4年。其封闭期限届满时,基金持有人大会同意续期的,即可续期;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同意续期的,即不得续期。 (3)D基金拟以其资产总值的75%用于股票、债券的投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其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将不超过自身资产净值的15%. (4)D基金的托管人拟由A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拟由B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如果D基金不能在批准的规模内募集到法定的资金,将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将已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募集费用之后的余款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要求: 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其中的不符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