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本年发生如下与收入相关的业务: (1)销售A产品一批价款60元,增值税17,成本40元,收到一张商业汇票,对提货。 (2)销售C产品一批,价款200,成本180。增值税34,货款及税金均未收到,同期对质量问题,要求退货1/4,已达成协议。 (3)发出D产品一批,价款20,成本12,增值税率17%,甲公司在销售B企业资金周围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企业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将商品还是销售给了B企业,在销售后的第二个月,得知B企业财务状况好转,并承诺近期付款。 (4)委托乙公司代销E产品,成本16,价款20,增值税率17%,收到代销清单后按价款的10%支付代销手续费,当期收到代销清单,清单列销售80%,扣除手续费的价款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5)月初接到安装合同(非主营业务),合同总收入50,预收60,发生安装费30,其中人工费20,其他费用10,月底安装完工,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6)收取丙公司的技术转让费40,存入银行,技术服务费用10用存款支付,营业税率5%。 (7)销售材料一批,价款100,成本80,增值税率17%,款项已存入银行。 (8)出售一项长期债券投资,出售价款为120,该项长期债券投资面值100万,应计利息10。 (9)销售一台设备,账面原价15万,已提折旧7万,双方协商作价10用存款结算。 补充资料:已知本期管理费用15,财务费用5,营业外支出6。 根据上述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