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3月经营状况如下: (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5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 ( 2)将剩余5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 (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1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32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6月31日付款。 ( 4)将剩余90%的葡萄酒装瓶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万元、税额7.65万元。 已知:上述配制酒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字或卫食字文号;其他酒消费税税率为 10%。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 、业务( 1)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2> 、业务( 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3> 、业务( 4)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4> 、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税额合计为(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