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和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甲和一女乙。1982年,子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遗有一幼女丙。子甲死亡后,甲妻考虑到女乙出嫁在外地,很少回家,也不能从经济上扶助于、高,便仍和公婆共同生活,从经济和精神上对他们给予悉心照顾,致使家中经济条件好转,两位老人也很高兴。在此期间,于、高夫妇为香火,将已成年的外村人立为嗣子。i985年10月死亡,遗有个人所有房屋6间。未曾写下遗嘱。女乙认为,自己是的亲生女儿,哥哥已死,未赡养,自己继承的财产。则称自己被立为嗣子,当然由自己继承。两人发生纠纷,女乙诉至法院。 (1)本案哪些人享有继承权?(2)遗产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