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某民营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欲开发建设自用仓库,未经过招标程序即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单项施工承包合同一份,施工合同价款为人民币500万元,据此约定乙公司进场施工。后甲公司反悔,书面通知乙公司,称项目未经过招标程序因而双方所签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离场。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有效,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本案工程项目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判断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标准,本案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必须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因此,甲公司可以不经招标自行选定施工单位,故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依法有效。 你认为正确的观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