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B.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C.
有专职或者简直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D.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