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招用了一位新员工。双方约定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出示的考核意见显示,并不符合所在岗位的任职要求,但一时之间又找不到合适的替代人选。于是该公司决定,以考核结果不符合公司要求为由,延长试用期两个月。 人力资源部把叫到办公室,向他传达了公司的通知,并告诉他:“这是公司给你的机会,而且我们的试用期时长也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你要好好把握最后的机会。”但这次延长的试用期还没到期,却自己离职了。该公司以为和的“缘分”就到此为止了,却在不久后被告知,以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为由申请了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 根据案例材料,结合所学劳动法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 试用期期限可以任意延长吗?为什么?(5分) 2. 如果甲公司调动的工作岗位,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为什么?(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