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工厂2018年7月份发生下列材料采购业务: (1)2日,从民生工厂购入甲材料100吨,单价18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30600元。材料尚未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 (2)3日,以现金支付2日购入的甲材料的运杂费2000元。 (3)2日购入的甲材料验收入库。 (4)8日,以银行存款偿付2日向民生工厂购买甲材料的价税款。 (5)10日,购入乙材料800吨,单价5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68000元,运杂费45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价税款及运杂费,材料已验收入库。 (6)12日,按照合同规定预付丙材料购货款10000元。 (7)30日,收到所订购的丙材料20吨,单价2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6800元,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剩余款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除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之外的其他科目都需有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