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1 月 28 日, 97 台日本生产的二手挖掘机运抵广西防城港。到港后,该船就向防城海关申报进境,该批货物一直未办理报关手续。从该船向海关递交的载货清单上看,该批货物的收货人是云南顺进出口公司。 2011 年 2 月 23 日,防城海关根据载货清单上的地址,向收货人发出了催报通知,请收货人在 2011 年 2 月 28 日前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并申明如逾期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将按 《 海关法 》 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取变卖该批货物。 3 月 1 日,收货人以无法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为由,向防城海关提出退运该批货物的申请,由于其提出退运申请的时间超过规定期限,防城海关 4 月 7 日给出答复,不同意退运,并告知收货人,海关决定提取拍卖该批货物。 问:海关有权拍卖该批货物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