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产品售价中均不含增值税额,销售产品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2010年度丁公司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销售产品一批,产品售价为200万元,产品成本为120万元,产品已经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尚未收到,丁公司给予的现金折扣是2/10,1/20,n/30(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额)。丁公司于10天内收到购货方支付的货款。 (2)企业向仓库领用一批新包装物,实际成本为6万元,用于出租和出借各占50%,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存入银行,该包装物采用一次摊销法。 (3)支付业务招待费5万元。 (4)坏账准备2万元,存货的跌价准备3万元。 (5)专设销售机构固定资产折旧10万元。 (6)丁公司于2009年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丁公司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2010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7)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1万元。 (8)支付印花税3万元。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