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锦州市慧神乳品厂生产的奶糖的小白兔商标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注册图案为小白兔,注册证为第228714号。慧神乳品厂由于严格质量管理,小白兔奶糖的商品信誉越来越高,1998年被评为优质名牌产品。天龙食品厂未经许可,先后几次印刷与慧神乳品厂的小白兔商标标识相似的商标标识,并使用自己印刷的商标销售与慧神乳品厂同类的奶糖21756公斤。慧神乳品厂发现后,认为天龙食品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损害了小白兔奶糖的商标信誉并导致本厂商品销售量下降,神乳品厂向本市新桥区工商局提出申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3万元。新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审理,于1999年8月19日做出处理决定:(1)责令天龙食品厂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剩余商标标识;(2)对天龙食品厂罚款5万元;(3)责令天龙食品厂向慧神乳品厂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天龙食品厂当日收到处理决定后认为:(1)新桥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显失公正,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2)由于未给慧神乳品厂造成损失,行政裁决违法,请求法院重新确认赔偿数额。现问: 如果天龙食品厂于1999年9月12日向新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 ①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本案? ②如果受理,法院是否可以对两个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为什么? ③如果市法院于2000年5月5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新桥区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天龙食品厂可在什么期限内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