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与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以甲企业、、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答辩如下: (1)本案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