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夜间,B市环城河沿岸居民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上午,部分居民认为毒气是附近的C制药厂产生的,于是群体围攻C制药厂,损毁机器设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余元,致使C制药厂停工。 经当地环保局调查,最终确认有毒气体来源于环城河水体。 2016年5月初,D化工厂生产负责人将该厂产生的超标污水(属于有毒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某物流公司进行处理,每吨污水的处理费为500元,D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对此表示同意。经调查确认:D化工厂通过处理的污水达1600多吨。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处置排放D化工厂的污水,一是借帮助其他单位运送污水至处理单位之机,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D化工厂污水运送给不具备处理D化工厂污水能力的污水处理厂;二是将约200余吨的D化工厂污水直接排至环城河中。D化工厂污水正常的处理价格为每吨3400元,通过处理污水,D化工厂少支出处理400。该污染事件发生后,环城河水体治污313705余元,该事件还导致环城河沿岸10多名居民入院治疗。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中、、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2) C制药厂的损失是否D化工厂和某物流公司承担?为什么? (3) B市居民以D化工厂和某物流公司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问法院应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