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被获准公开发行债券,票面总值6000万元。路桥公司委托北方证券公司衣其他两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承销发行证券,并签订了承销协议。约定由北方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承销全额包销,包销期为60天。此外,协议还就债券发行价格、包销起止期、包销付款方式、包销费用和结算办法等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三家证券公司按期将资金划至路桥公司指定的账户。此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接群众举报,称路桥公司为获准发行证券,其申报文件中虚报了前三年的盈利情况。后经查证情况属实。于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公告撤销路桥公司的债券发行资格。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路桥公司的债券发行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