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5日9时,出租车司机甲载客乙到丙地,途中甲以找朋友去办事为由,让乙下车。当天下午交通运输管理处举报,并说明了拒载的经过,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出租车的车牌号,10月6日,交通运输管理处发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暂扣其行驶证要求甲在三日内前往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受行攻处罚。当天下午交通运输管理处发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甲拒载乘客,违反了《某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甲停业整顿的行改处可,甲不服,于10月8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列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参照《某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规定,判决谁持交进运输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甲不服,提起上诉。 思考: 1.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对甲的处罚是否适当? 2.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3.二审人民法院将会如何处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