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售一批奶牛给出乙,双方约定,甲于2015年11月4日在其养牛场向乙交付奶牛,1个月后付款。1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而无暇顾及。2016年12月4日甲因出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2018年9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的监护人。2018年1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双方发生纠纷。请问:依《民法总则》的规定计算,本案中甲对乙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日届满?( ) A .2019年3月4日 B.2018年12月4日 C .2019年2月4日 D.2018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