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 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如下。 ①应付职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应付乙公司2007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8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乙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应付丙公司2007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8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应付丁公司2008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660万元。 (2) 甲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8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 甲公司2007年4月26日为戊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戊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 甲公司在破产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 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