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12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月1日,期初库存外购烟丝10万元,5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20万元,5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5万元,这批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2)5月7日销售卷烟5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人80万元(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单位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3)5月10日,发往8烟叶一批,委托B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30万元,支付加工费5万元,B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5月15日,委托B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3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5)5月26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11 700元。 (6)5月28日,收回委托个体户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6 000元,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5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5.5万元。 (7)5月29日,该卷销售烟丝2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烟丝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10万元、集资费8万元、包装押金5万元,以及运输装卸费3万元(由甲卷将烟丝托运给购货方,运费发票由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且甲卷已将该项发票转发给购货方)。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请分析并计算该5月份消费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