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于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有关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作如下变更: (1)将一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改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2)对某栋以经营租赁出办公楼的后续计量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办公楼2017年年初账面价值为6800万元,未发生减值,变更日的公允价值为8800万元。该办公楼在变更日的计税基础与其原账面价值相同。 (3)将产品质量保证费用由按销售收入2%改按3%,2017年销售收入为50000万元。 (4)将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由10年改为8年,折旧方法由年限平均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甲公司该管理用固定资产原每年折旧额为23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按8年及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时2017年应的折旧额为350万元。变更日该管理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5)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由先进先出法改为移动加权平均法。甲公司存货201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2000万元,未存货跌价准备。 (6)用于生产产品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改为产量法。甲公司该生产用无形资产2017年年初账面余额为7000万元,原每年摊销700万元(与税法规定相同),累计摊销额为2100万元,未发生减值;按产量法摊销,2017年应摊销800万元。变更日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相同。 (7)内部研发项目开发费用的处理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改为符合条件的资本化。2017年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为1200万元。税法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开发费用的计税基础为其资本化金额的150%。 (8)所得税的核算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上述变更均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涉及会计政策变更的[除事项(5)]均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存在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情况;甲公司预计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预计未来期间不会发生变化。 根据资料(3),计算此项变更对2017年净利润的影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