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将成本为600万元的产品其80%对外销售,取得含税价款1000万元;另外20%的产品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 (2)购入生产原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51万元。 (3)购进一辆小汽车作为销售部门公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注明税额3.2万元。 (4)在某市购入3间房屋作为当地办事处工作用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450万元。 (5)支付某广告公司广告设计费,取得该广告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金额为5万元。 (6)上月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未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因保管不善发生损失,已知产品的账面成本为1.15万元(含运费0.15万元,从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产品上月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已知: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