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5月1日,德宝公司与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宝公司向公司出售巴西钢坯9100吨,每吨单价3000元,总计价款2730万元;买方应于5月10日前交付合同总价款的30%作为定金,并于5月15日前另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其余50%应于5月31日前付清;卖方自收到定金后分批交货,6月15日前交付全部钢坯。公司于5月8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819万元,至5月15日前再未支付任何款项。德宝公司于 5月9日、12日、14日三次供货计5100吨,公司将这些钢坯交付精益公司加工成钢板。5月20日,德宝公司与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应于10日内支付全部余款;逾期未付的,德宝公司可以变卖公司委托精益公司加工的钢板并受偿。同时,应公司的请求,中长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该协议的履行。后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当年8月尚未支付德宝公司的货款和精益公司的加工费。精益公司占有加工成的钢板。请综合分析、回答本案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 德宝公司与公司之间设定的担保方式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