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位军事家,他带兵打仗的经历极富传奇色彩。甲出版社认为,若出版以的战斗经历为主题的传记,能获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于是向约稿。所在的部队认为此事对部队建设很有意义,予以大力支持。考虑到年事已高且没有子女,还指派文化干事协助完成传记的写作。同意部队机关的安排,但没有就著作权方面的事宜与高文强作任何约定。 以口述的方式介绍自己的经历,并提供大量翔实的素材。高文强将的口述先录音,然后整理撰写成书稿,交由修改后最终定稿。对高文强的工作很满意,特别给高文强所在部队写信表示感谢。部队机关为此向高文强颁发了奖金。 书稿完成后,甲出版社与签订了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版社按照60元/千字的标准向作者支付基本稿酬,按国家版权局规定的标准支付印数稿酬。基本稿酬与印数稿酬均在图书出版后1个月内付清。甲出版社按实有正文的字数与版权页记载的印数支付稿酬。 交稿后不久就去世了。又过了几个月,这部名为《烈火战神》的传记作品出版。该书封面、扉页等处的作者姓名都只署""。正文部分共有300面,每面排29行,每行排30字;各个部分中的空白行共计60行。版本记录记载的印数为5500册,字数为265千字,定价为28元。 图书出版后,甲出版社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的妻子支付了稿酬。 图书出版2个月后,高文强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为完成该作品付出了很多劳动,甲出版社却没有在图书上为他署名。对该作品的创作没有付出任何劳动,却独占了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因此,高文强指控甲出版社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侵犯了他的获得报酬权。甲出版社和在法庭上对高文强所说的事实没有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没有侵犯高文强的合法权利。 法院经过审理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是涉案作品唯一的原始著作权人,并作出了判决。 为什么应获得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