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1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从东风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4万元。 (2) 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东风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东风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28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东风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 胜利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 000标准箱,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 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 000万元。 购进货物所取得的相关凭证均已经税务机关认证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要求: 1胜利卷烟厂当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可抵扣的消费税为( )。 2胜利卷烟厂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应补缴代扣代缴消费税是( )。 3胜利卷烟厂11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 4胜利卷烟厂11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 )。 A.90 万元 B.20.5543万元 C.20430万元 D.5689.68万元 E.20450.5543 F.20360.5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