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一)资料 2013年3月,甲、乙、丙、丁发起设立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四人拟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关于出资方式的内容为:甲以现金300万元出资;价值280万元的房产出资;丙以劳务和200万元货币出资;价值300万元的专利技术出资。因章程中有不合法之处,2013年4月,四人修改了公司章程。随后,A公司成立。 2014年1月,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计划审议通过下列事项:更换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设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修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修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 2014年3月,A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展销其价值95万元的新设备。因工作人员疏忽,设备价格被错误标为59万元。B公司以59万元的单价订购了 10台设备。为结清货款,B公司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其记载事项有: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3日,收款人为A公司,付款人为C公司,金额为590万元,付款地为C公司住所地,B公司在汇票上签章。A公司随后将该汇票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债权人D公司,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E 公司。 2014年3月28日,E公司请求C公司付款,遭拒。于是,E公司打算行使追索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解析中选出正确的答案解析。 A公司章程中确定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