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事向某县甲、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400元,请于接到信件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4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信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信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