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度至2021年度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的经济业务如下: (1)2018年6月1日,自行建造一条生产线,建造过程中领用工程物资200万元(不含税);领用生产用原材料100万元,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6万元;分配工程人员工资40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全部符合资本化条件。 (2)2018年6月30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采用直线法折旧,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 (3)2019年12月5日,对该生产线进行更新改造,发生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150万元,包括原材料100万元,工程人员工资50万元;发生其他费用化支出10万元。2019年12月31日,该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预计尚可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16万元 (4)2020年1月1日,将该生产线对外经营出租,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为5万元。 (5)2021年12月31日,因调整产品结构,甲企业将该生产线出售,出售时,已折旧9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376万元,取得处置收入410万元存入银行,支付清理费用5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