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除特别说明外,甲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根据税法规定,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5‰的坏账准备允许在税前抵扣。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8年3月2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07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甲公司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08年3月31日对外报出。 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甲公司发生以下交易或事项: ①1月6日,甲公司收到M公司来函,要求对2007年11月12日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3%的折让。 甲公司经核查,该批商品在出售存在质量问题,但基本不影响使用。1月7日,甲公司同意了M公司提出的折让要求。1月18日,甲公司收到M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甲公司2007年11月12日已为该批商品确认销售收入200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150000万元;至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该笔货款。 ②1月20日,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N公司赔偿款2000万元。甲公司和N公司均表示不再上诉。至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甲公司尚未支付该笔款项。 该笔赔偿款起因于甲公司2007年10月10日未按照合同发货给N公司造成损失所致。公司也未对此确认预计负债。 ③2月4日,甲公司发现在2007年12月31日计算A商品可变现净值时发生差错,误将A商品可变现净值确定为1000万元。 2007年12月31日,A商品成本为4000万元,甲公司确定A商品可变现净值为2000万元。假定甲公司此前未为A商品存货跌价准备。 ④2月28日,为改良一条生产线,甲公司经批准按面值发行3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400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 ⑤3月15日,甲公司收到K公司通知,被告知只能偿还所欠甲公司货款6000万元的20%。 K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无法持续经营宣告破产。在2007年度,K公司现金流量不足迹象已经存在,所欠甲公司货款已超过2年。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对该笔货款了60%的坏账准备。 要求: (1)指出甲公司发生的上述①、②、③、④、⑤事项中哪些属于调整事项。 (2)对于甲公司发生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名称,“利润分配”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