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乙公司和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 200万股股份,甲公司持有丙公司40万份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持有丙公司股份10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丙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计投票制度。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之前,辞职了,丙公司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董事会于4名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董事会通知了甲公司、乙公司和,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董事。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在临时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第 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本题中丙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