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A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于赤道几内亚的原木1.6万立方,成交价格FOB365万美元,B公司租用香港船务公司的货轮从亚巴塔港运抵国内港口,支付运保费共计52万美元,并委托报关行向C海关申报进口。但由于A公司提交给报关行的报关材料中没有运保费的发票,报关行在填写报关单时没有加上运保费,直接填写总价为365万美元,造成漏报运保费,涉及少缴税款约人民币58万元。海关经调查,A公司向报关行提供的报关材料中明确成交方式是FOB,没有隐瞒成交方式,但A公司确未提交运保费发票。请问: 1. 该案例 (是/否) 构成走私行为;理由: (6w)。 2. 该案例中 承担主要责任。 3. 报关行 (是/否)有责任;理由: (8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