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该公司2008年3月31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100,该借方余额可用于下月的销项税额抵扣。4月份发生如下涉及增值税的经济业务: (1) 购买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80,增值税额为30.6,公司已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 (2) 销售产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500(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1000,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货款尚未收到。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3)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50,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8.5。 (4) 盘亏原材料30,该批原材料负担的增值税额为5.1。 (5) 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130。 (6) 月末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要求:(1) 编制上述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 计算大明公司4月份发生的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金额单位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