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旅游饭店与某电器公司于某年6月6日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电器公司供给某旅游饭店某种型号的电视机240台,单价2100元,总计价款50.4万元。某旅游饭店需在同年8月底前将货款汇入某电器公司帐户,款到10日内由电器公司将货供完,到期不履行合同,承担货款的4%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5日内某旅游饭店须交付10万元定金。 同年8月25日,某电器公司旅游饭店发出传真,要求付款。某旅游饭店复函声称,因资金短缺,希望先发货,再付款。电器公司予以拒绝。电器公司多次催促未果,于同年12月底依据双方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旅游饭店交付违约金、赔偿其一切损失。而旅游饭店辩称,自己只是资金一时短缺请求对发货,是对方不履行义务,所以要求电器公司返还10万元定金,也不承担赔偿其他任何损失的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请回答: (1)某旅游饭店请求返还定金是否合法?为什么? (2)如果依据法律规定,某电器公司可以不返还定金,其提出的要求旅游饭店支付违约金、赔偿一切损失的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