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中国甲公司拟向国外B银行借款774亿日元用于支付进口设备款项。国外银行的贷款条件是,必须由金融机构出具借款担保。为此,甲公司找到了A银行,并提供了当地省建委出具的反担保。A银行经审查无误后,便对外开出了不可撤销的借款。 在贷款期内,企业因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只付了第一期本金和利息,余下的几期无力偿还。国外银行便根据向担保银行索赔。担保银行找到反担保单位要求赔款,可省建委是政府机关,本身不具备经济实力。经过再三交涉仍无法解决,为了维护银行的信誉,A银行不得已向贷款行B银行垫付了到期应付的本息。可是剩余的还款仍无着落。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A银行要求甲公司与其签订设备抵押合同,要求甲公司把全部设备抵押给银行,但尽管如此,受汇率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抵押物的价值也弥补不了银行对外所承担的债务,当时,日元汇率已较签约时上升了近一倍,银行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从本案中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