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公司为工业企业,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2009年4月1日向银行借入1700000元,年利率为6%,偿还期限6个月,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企业每月利息。 (2)2009年11月1日从本地购进一批原材料,根据发票账单,该批材料的买价500000元,增值税85000元,对方代垫的运费15000元(已取得运费发票)。材料已经验收入库,并开出三个月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年利率10%。假如该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运费可以按7%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11月份经计算,该月应付生产工人工资120000元,车间管理人员工资20000元,厂部管理人员工资25000元,在建工程人员工资5000元,医务、福利人员工资7000元,企业已经以现金支付并同时支付退休人员退休费8000元。 (4)委托汽配厂加工汽车轮胎40个,发生原材料的实际成本9000元,加工费用1600元,汽配厂加工轮胎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600元。7月10日企业将轮胎提回后直接对外以备用胎形式销售(加工费及汽配厂代交的消费税均已结算),售价总额为 15000元,货款未收到。8月10日实际交纳汽车消费税,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8%。 要求: 根据上述业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